2025年10月11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廣東省促進粵港澳氣象合作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制定出臺,是落實建設粵港澳大灣區重大國家戰略的重要舉措,是提升區域氣象防災減災能力的現實需要,是保障高水平安全、推進高水平開放的必然要求,對促進粵港澳氣象互利合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固化成熟做法 回應需求期待
粵港澳同處亞熱帶季風氣候區,天氣氣候特征相似,40年前共建黃茅洲自動氣象站,20年前共建閃電定位系統,在全國最早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最早建立以臺風、暴雨預警信號為先導的停課停工停業制度,粵港澳三地氣象合作具備堅實的自然基礎和長期的實踐積累。同時,近年來隨著大灣區市場一體化、“灣區通”工程等快速推進,橫琴等重大合作平臺加快建設,三地往來越發緊密,2024年“港車北上”“澳車北上”突破450萬輛次,超2萬名澳門居民常住橫琴,先后開通多條直升機跨境航線,這些都對氣象服務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條例》以“小切口”立法,共18條,不設章節。在條文內容設計上,緊扣氣象合作重難點問題,回應港澳方面的需求期待,著力鞏固完善成熟的機制模式,探索拓展可行的合作發展空間。在條文順序編排上,按照氣象觀測、預報、預警、服務等氣象領域的傳統業務線條,同時兼顧廣東與港澳氣象合作事項的成熟度和難易度,并對氣象協同創新、參與國際交流等作了前瞻性的制度安排。
完善合作模式 增進交流互信
粵港澳三地氣象部門自1996年以來每年召開氣象業務交流會議,會議成果通過會議紀要的形式固化下來,會后三地氣象部門共同推動落實會議紀要確定的合作事項和發展目標,截至2025年已連續召開29屆,這一會議模式已經相對成熟。考慮到粵港澳三地體制、觀念以及習慣做法等存在差異,港澳方面對氣象深度合作既有期待也有困惑,為了總結好發揮好該會議模式在強化交流、消弭分歧、達成共識方面的經驗作用,《條例》第四條明確提出推動完善與港澳的氣象業務交流會議模式,落實會議確定的合作事項和發展目標,加強與港澳的氣象業務合作。
著力共建共享 筑牢合作基礎
在氣象設施共建方面,目前粵港澳氣象觀測組網已共建地面自動氣象站6個、閃電定位觀測站13個,基本建成粵港澳大灣區X波段相控陣雷達網,但還存在著因最佳觀測點位業主志愿觀測積極性不夠高導致的站點選址難,以及因觀測設備型號、觀測模式不統一導致的故障維修難、協同觀測難等諸多困難;在氣象數據共享方面,目前粵港、粵澳氣象數據共享日數據量分別達22GB、16GB,但我省還存在服務器設備難以支撐相控陣雷達、精細化網格產品的氣象數據及時傳輸共享等問題。《條例》回應實踐需要,第六條和第十二條對支持與港澳共建氣象探測設施,建立和完善氣象觀測站網,以及加強本省氣象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推進與港澳氣象部門網間互聯寬帶擴容等提出了明確要求。
務實業務合作 強化優質供給
針對當前粵港澳三地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存在較大差異的實際,《條例》第五條明確支持與港澳聯合開展以災害預警信號宣傳為重點的氣象科普。考慮到重大天氣過程會商能夠推動觀測信息、天氣影響信息共享,促進預報員經驗分享和技術交流,對提升重大災害性天氣、極端性天氣、小概率天氣事件等預報預警能力具有重要作用,第七條結合區域氣象特點,明確要求加強與港澳氣象部門開展臺風、暴雨、高溫、寒冷等重大天氣過程的聯合會商。為便捷群眾日常生活、服務高質量發展、保障高水平安全,第八條至第十條從不同維度,立足各相關領域的氣象服務需求,規定了為公眾、低空和海洋經濟、重大活動等提供氣象服務保障的內容。
注重規則銜接 推進融合發展
粵港澳大灣區共同執行標準,簡稱“灣區標準”,是經粵港澳大灣區利益相關方共商確認,在粵港澳大灣區實施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等各類標準,有三地共同認可的生成程序。從實踐來看,經溝通協商后確認的標準具有較好的可推廣性。《條例》著眼促進氣象領域規則銜接、機制對接,助力港澳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推動粵港澳三地氣象融合發展,第十三條明確要求加強與港澳有關方面的溝通協商,推動氣象領域“灣區標準”的確認、實施和推廣。
支持協同創新 參與全球治理
2023年以來,我省相繼成立粵港澳大灣區氣象研究院、粵港澳大灣區氣象監測預警預報中心、珠澳氣象創新與應用研究中心等氣象創新平臺,氣象科技創新體量不斷增長,但也存在三地氣象預報預警核心技術合作不深等問題。《條例》著眼解決三地面臨的共性科研難題,前瞻布局區域氣象協同創新,第十四條明確支持與港澳的氣象科技創新交流合作,強調加大對科研聯合攻關、科技成果轉化、人才培養引進等的支持力度;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注重發揮橫琴、南沙、河套等重大創新平臺的區位優勢和引領作用,支持結合各自實際開展氣象機制創新和科技創新。同時,著眼參與全球氣候治理,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對參與建設地球系統立體綜合觀測系統、適應和應對氣候變化、參與國際氣象交流合作等作了相應制度安排。
廣東地處改革開放的最前沿,香港、澳門一直是我國對外開放的重要窗口,粵港澳氣象合作具有得天獨厚的地緣關系和區位優勢。《條例》立足廣東實際,回應港澳關切,開展務實合作,探索協同創新,為粵港澳氣象合作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支撐,將助力港澳更好融入國家氣象事業發展大局,助力廣東在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上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記者 黃宇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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